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质押延期购回的更正公告-上海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网站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创力集团关于股东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0),经公司核实,现对原公告的质押到期日及质押描述的部分内容作更正如下:
一、原内容:
更正为:
二、原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石华辉先生、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它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5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工作需要,公司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签订相关保荐协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国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安证券承接。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及变更后的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子公司苏州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9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3.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9,376,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7,162,811.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111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变更后的保荐机构华安证券于近日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子公司苏州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0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华安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抵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功、张慧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子公司苏州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甲方2)(甲方1和甲方2统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华安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抵押。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功、张慧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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