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公告编号:临2015-050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3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华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其中现场表决3人,通讯表决4人。本次会议董事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经知悉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了下述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2)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议案》
为巩固拓展市场,更好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管理,整合企业资源,提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拟设立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经营矿山设备及配件、工程设备及配件、电气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机电设备领域内的四技服务。(上述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公告编号:临2015-051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3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树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其中现场表决2人,通讯表决1人。本次会议监事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各位监事以电子邮件、电话的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与会各位监事已经知悉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监事认真审议了下述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台采掘机械设备建设项目”是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只是调整项目中部分建筑物的实施地点,未改变项目的其它内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
监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公告编号:临2015-052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96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3.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9,376,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72,213,188.4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7,162,811.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1119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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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采掘机械设备配套加工基地改扩建项目”的总投资金额由45,815万元调整为19,000万元。原项目实施地址变更为在苏州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创力”)现有厂房实施,该项目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其他费用(含预备费等费用)共计19,734万元(含已投入金额)均由苏州创力以自有资金投入。本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工位器具”金额由20,321万元调整为14,150万元,其中已投入设备2,911.90万元由苏州创力采购,剩余11,283.10万元设备均调整为公司集中采购,再租赁给苏州创力生产使用。“铺底流动资金”由5,760万元调整为4,850万元。剩余募集资金26,815万元,拟将其中的4,080万元投资铸造生产线建设项目,结余22,735万元暂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保管,待公司找到合适的新项目后投入实施。2015年6月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此次变更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2015年6月2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变更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上述项目需利用募集投资额为100,716.28万元,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自筹解决。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大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按照经营需要及相关管理制度,将多余资金用于新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于2012年1月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青规土(2012)出让合同第4号),并于2013年3月取得该块土地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块土地的出让宗地面积70,236平方米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用于实施“年产300台采掘机械设备建设项目”。
“年产300台采掘机械设备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内新征土地70,236平方米用于本项目的建设;(2)在新征地块新建装配联合厂房(含采煤机总装车间、掘进机总装车间、仓库和露天跨)、综合楼、办公大楼等生产及辅助设施;(3)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加工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工艺装备水平,扩大生产能力。新增各类设备仪器43台套,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
公司拟将上述项目“年产300台采掘机械设备建设项目”中的综合楼实施地点由原先的“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4/9丘)”变更为“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3/13丘)”。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募投项目实施需要,为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公司于2014年11月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青规土(2014)出让合同第48号),并于2015年2月取得该块土地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块土地的出让宗地面积12478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公司拟将上述项目“年产300台采掘机械设备建设项目”中的综合楼实施地点由原先的“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4/9丘)”变更为“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3/13丘)”。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青规土(2012)出让合同第4号)地块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青规土(2014)出让合同第48号)地块进行合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并后新的土地出让合同、办理新的土地证等事宜。
四、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台采掘机械设备建设项目”仅涉及部分建筑物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经营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由于公司“年产300台采掘机械设备建设项目”中综合楼的实施地点由原先的“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4/9丘)”变更为“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4/13丘),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以及公司承诺的投资总额,变更后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及公司内部资源整合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创力集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2015年11月23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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