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情概述

2016年12月16日,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临2016-40)。李显河因与中国五矿深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深圳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鹰公司”)、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鑫公司”)、陈昆明、武燕燕的欠款纠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矿深圳公司、卓鹰公司、金大鑫公司、陈昆明、武燕燕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合计约1.82亿元,并承担律师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8日,五矿深圳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五矿深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陈昆明、武燕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显河偿还借款本金135,064,300元及借款利息 46,934,844.2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五矿深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陈昆明、武燕燕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951,795.7元,鉴定费150,000元,由被告中国五矿深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陈昆明、武燕燕共同承担。

五矿深圳公司拟在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进展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结合本次诉讼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经测算,本期公司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22,621.37万元,相应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22,621.37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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