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迎来新版备案规则,私募基金“画像”更加清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近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以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与上一版须知相比,《备案须知(2019版)》内容更为丰富细化,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备案须知(2019版)》是目前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最系统的规定,是对备案工作现有规则的细化和总结,通过明确规则的方式让行业有章可循,提升备案工作透明度,第一次告诉行业私募基金应该长什么样。

五类“伪私募”将不予备案

私募基金应该是什么样子?或者说,哪些募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备案须知(2019版)》继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进一步明确细化。

这一更新备受市场关注。《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有五类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分析人士认为,这五类投资活动中,前四类是对禁止投向的底层标的进行了明确,第五类是对通过嵌套方式投向前四类标的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进一步扎紧了“伪私募”的笼子。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在“2019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峰会”上指出“伪私募”风险时表示,各类“伪私募”花样翻新,有的变相开展借贷业务,名基实债;有的通过多只产品关联操作,变相自融或利益输送。更有甚者,打着私募基金旗号,行非法集资和诈骗之实。

厘清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

除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边界外,《备案须知(2019版)》还对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作出要求。

具体而言,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托管人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向证监会和中基协报告。

在投资者方面,《备案须知2019版》重申了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还要求募集机构应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也应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募集机构则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不存在代持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近年来私募行业颇为关注的关联交易,《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所谓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控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同时,《备案须知(2019版)》还规定,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活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披安排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界定“募集完毕” 明确扩募条件

当前,部分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存在“备小募大”“先备后募”的现象。分析人士认为,私募基金本来就是适度监管的思路,那些“备小募大”的产品,把备案和募集的逻辑顺序颠倒,把私募基金备案变成增信的一个手段,有悖于私募基金法适度监管的思路。对此,《备案须知(2019版)》对“募集完毕”概念进行明确说明,并重申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

《备案须知(2019版)》还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

不过,考虑到大型股权基金的实际运作需要,《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了附条件的例外情形,即同时满足“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等五个条件,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事实上,除了对私募基金提出备案总体性要求,《备案须知(2019版)》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提出了差异化备案要求。

“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

相比之前版本,《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了基金存续期的要求。此前,私募基金平均投资期限短,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股权创投基金已退出项目中,投资期限在4年以下的项目数量占比74.6%,退出本金占比81.5%,7年以上项目占比较少。

《备案须知(2019版)》提出,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管理人在投资运作时还需要注意三个“禁止”。从规范性角度,《备案须知(2019版)》提出了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

《备案须知(2019版)》新增条款较多,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中基协在公告中表示,中基协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备案须知(2019版)》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备案须知(2019版)》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另外,私募投资基金投向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在《备案须知(2019版)》的最后部分,中基协再次重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是“一备了之”,管理人需要持续履行向中基协报送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中基协对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中基协将持续监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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