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不少人都认为只要是森林就可以开发成碳汇项目并进行碳汇交易,而事实并非如此。那么,什么样的林业碳汇可以交易呢?

根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对碳汇的定义和国际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规则,目前,能够交易的林业碳汇应该是按照有关规则和被批准的林业方法学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净碳汇量,即从项目碳汇量中扣除了基线碳汇量和泄漏量之后剩余的碳汇量,也就是项目减排量。并且项目必须要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碳汇项目活动所带来的减排量(项目净碳汇量)相对于基准线的碳吸收(基线碳汇量)而言是额外的, 即这种减排量在没有拟议碳汇项目活动时是不会产生的。通俗地说,额外性是指在没有碳收益或技术支持的情况下,拟议碳汇项目无法成功实施和运营的。

举个例子:现在已有的森林按原有森林模式经营管理,其生长吸收固定的二氧化碳,这个量虽然是增量,它在方法学或专业上被称为基线碳汇量,其没有“额外性”,不能进行碳汇交易。此外,现有森林的碳储量属于存量,也不能交易。当然,不能交易的森林碳储量和没有额外性的碳汇量对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

实际上,根据国内外碳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项目固定的碳汇都可以上市交易。必须按照相应的减排机制的规则和方法学的要求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并经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审定核证合格且获得主管机构签发后才能进行碳汇交易。可见,只有具备额外性,符合方法学的造林和森林经营等项目产生的净增碳汇量才能进入碳市场交易。而这里所说的额外性必须根据方法学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论证,提供可核查的有效证据证明,并获得第三方审定机构的核实。

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中至关重要的标准或方法学是什么呢?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a)。

方法学是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审核的标准和依据。不同减排机制的方法学不完全相同。例如,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备案发布了4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a,2013b,2014,2016;李金良,2016a):分别是《

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

》、《

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

》和《

AR-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

AR-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这4个林业碳汇方法学,为我们开发CCER林业碳汇项目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其中,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和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是我国首创,意义重大。又如,2013年清洁发展机制(CDM)将造林再造林方法学按湿地非湿地、大型项目和小项目整合为4个方法学,要求造林项目的土地是50年以来的无林地,而再造林项目的土地是199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

承包山林可以碳交易。

造林碳汇项目由政府、部门、企业和林权主体合作开发,政府主要发挥牵头和引导作用,林草部门负责项目开发的组织工作,项目企业承担碳汇计量、核签、上市等工作,林权主体是收益的一方,有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施购买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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