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布研究报告须披露持股情况
券商发布研究报告须披露持股情况
券商发布研究报告须披露持股情况 更新时间:2010-7-30 0:00:23 证监会29日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研究报告不受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同时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且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负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管人员,不得同时负责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 意见稿明确,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对具体股票做出明确的估值和投资评级的,应当经合规管理人员审查后,在证券研究报告中或者便于客户查询的渠道,披露截至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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