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保险“地方军”财务纳入监管

券商基金保险“地方军”财务纳入监管 更新时间:2010-6-20 0:00:17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办法》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管的范围。《办法》规定,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适用本《办法》。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办法》明确,地方金融企业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  三是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办法》规定,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四是明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薪酬方面,《办法》规定,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  五是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当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审核批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收缴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办法规定;负责对财政部门出资或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批;督促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公开公平选聘会计事务所等。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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