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有权决定标的股票品种和数量

券商有权决定标的股票品种和数量 更新时间:2010-2-23 0:16:54

商报讯 令人期盼许久的融资融券业务有了新进展。沪、深交易所日前正式发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名单与担保品范围,这同时意味着融资融券距离正式开启只剩一声“发令枪”。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服务商的券商则在其中有着选择的主动权。

根据沪、深交易所规定,50只上证50指数成分股和40只深证成指指数成分股,成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交易所除了公布标的证券名单外,还公布了融资融券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根据通知,包括在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都可冲抵保证金。其中,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中,上证180指数成分股和深圳100指数成分股可冲抵保证金的折算比例为不超过70%,非上述范围的股票可冲抵保证金折算比例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不能冲抵保证金。此外,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折算率为不超过90%,其他类型基金折算比例为80%;国债折算率最高,为不超过95%,其他上市债券折算率为不超过80%。

据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分别与深证成指和上证50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主要是考虑指数成分股市值相对较大、流动性较好及波动性较小等特点,符合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要求。由于ST股票、暂停上市股票和权证等高风险品种不宜作为担保品使用,因此在折算率上规定为零。

尽管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浮出水面,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能全部实现业务操作。这是因为券商在其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可以决定标的股票的品种和数量。

对此,交易所有关负责人提醒投资者,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并不一定就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可以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标的范围。每个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条件,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实际可提供给客户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而每只担保品证券在计算冲抵保证金价值时的具体折算率,也将会由各家券商根据其对上市公司的分析及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的判断等因素来最终确定,投资者应在融资融券交易前通过证券公司详细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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