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贷款20万元内免息 (江西这11类人根据最新政策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

最高额度为10万元,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个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贷款

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近日,江西省人社厅印发《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对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1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担保、反担保手续。

《通知》指出,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仍然可以执行最高80万元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0万元贴息的政策。

《通知》明确,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贷款的主体资格须是小微企业本身,而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个人。

附上《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原文: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赣财债〔2018〕92号)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17〕13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指上述贷款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仍然可以执行最高80万元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0万元贴息的政策。

(三)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贷款利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贷款贴息

对贫困地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内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如执行3年期,第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不予贴息。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县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70%∶20%∶10%;其它地区的分担比例为50%∶25%∶25%。

(六)创业人员类别

根据国家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六个“一律取消”的要求,鉴于合法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人员的类别,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并做出承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复印件;

(3)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复印件(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人才创业申请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可用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替代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

(4)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复印件(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对超过50万元的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需要核实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数。

(八)反担保措施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采用的反担保方式包括: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2.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3.创业人员3户以上互相联保;

4.经人社部门所属创贷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5.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6.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7.各地贷款评审委员会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九)其他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个别特殊情况由各地贷款评审会研究确定;

2.申请人原则上向创业项目经营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而非户籍所在地;

3.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承包经营者,可以用村委会(居委会)以上单位确认的承包协议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4.企业营业执照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执行合伙创业的贷款政策,也可按小微企业申请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由各地贷款评审会执行。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二)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贷款利率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协商确定。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精神,不得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县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70%∶20%∶10%;其它地区的分担比例为50%∶25%∶25%。

(六)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1.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2.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担保贷款在200万元以内的,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全额贴息。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35%,省级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10%,其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其他地区中央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25%,省级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12.5%,其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对小微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内的贷款部分,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贴息。

(七)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

对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1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担保、反担保手续;对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2倍及以上的,学位、职称、职业资格可降低一个等次界定。

(八)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3.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供人社部门的认定证明);

4.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证明;

5.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九)反担保措施

1.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2.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3.各地贷款评审委员会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十)其他

1.当年新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可全部列入当年新招用人员。其他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人数,由企业提供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

2.申请贷款的主体资格须是小微企业本身,而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个人。

三、连续扶持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每轮个人创业和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年,每轮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2年)。连续扶持的最高限额参照初次扶持的最高限额进行;对带动就业效果好(5人以上)的借款个人,连续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连续扶持提供的材料,按照第一轮贷款申请材料执行。对同一轮授信期间内的放款手续尽量简化。对带动就业效果好(5人以上)的借款个人,申请材料需增加与带动 5人以上(含5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凭证(申请人员不计算在带动就业人数内)。

四、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贷款申请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的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也可到创业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事务所提出申请,再由人社事务所向创贷中心推荐。网上申请的,按网上流程办理。

将来实现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后,可取消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要求,由受理创业担保贷款部门甄别证照真伪,主动留存资料。

(二)贷款受理和资料审核

创贷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小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材料(包括反担保人信息)的真实性。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正式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贷前调查

创贷中心指派专人(两人以上)与经办金融机构一起对申请个人(小微企业)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身体状况、信用程度、技术专长、还款能力以及创业项目的经营情况、市场前景,掌握反担保人或抵、质押物相关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理审核和贷前调查做出具体安排,但无论线上线下申请,上述贷前实地调查程序均为必经环节。

(四)审查推荐

创贷中心贷前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列席贷款评审会,如实汇报实地调查情况,并提交书面调查意见,呈贷款评审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由创贷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担保贷款由创贷中心与反担保人或抵押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对条件不成熟或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创贷中心负责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银行放款

经办银行在收到创贷中心的推荐后,审查创业人员的银行贷款记录和征信情况,与创贷中心签订担保合同等有关合同,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及时将放款凭证、放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交创贷中心。

(六)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创贷中心要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实贷后管理,定期回访,到借款人经营实地了解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等方面真实情况,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

(七)贷款回收

创贷中心或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催收,提示借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提醒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贷款到期1个月仍未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由创贷中心和经办银行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催收。

创贷中心要主动公开上述办事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细化和规范业务经办各个环节,提升服务水平;督促经办银行简化程序,尽可能减少证明材料。要加强质量建设,定期开展数据和业务核查,完善内控机制,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其他事项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贴息力度,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

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全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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