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因无钱用起意盗窃,遂驾驶摩托车携带锯子、木棍等工具从万载县某小区出发来到袁州区新田乡安袓段村,见付某家中无人,遂通过厨房窗户爬窗入内,进入卧室翻找出三个银元后离开。随后又来到附近的易某家中,用锯子把厨房窗户锯开,爬窗入内翻找物品,未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当日下午,被告人谭某又来到该村庄,见彭某家中无人,遂用棍子将该住户家的后门撬开,进入卧室,从衣柜内翻找出1000元现金后离开。被告人谭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的家属代为退赃1000元给彭某,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曾于200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月20日因盗窃曾被宜春市万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000余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还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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