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茂南某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茂名中院民三庭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自愿拆除店面有关贵州茅台公司的商标和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达成和解。

据了解,茅台公司拥有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和第6269792号“贵州茅台集团”注册商标。该公司于2018年发现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的某商行在其店铺、招牌装饰、装潢上使用了与两个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

茅台公司认为,该商行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与茅台公司有特定的关系,或者是加盟商或者专卖店,应依法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茂名中院民三庭经审查该案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被告在其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茅台”及“贵州茅台集团”标识的行为确实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合理。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其商业声誉或产品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且法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为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当即背对背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茂名中院民三庭通过多次耐心细致与当事人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自愿拆除店面有关贵州茅台公司的商标和标识,并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至此,该案以双方互谅互让,画上了句号。

【记者】杨建雄

【通讯员】李燕杏

【作者】 杨建雄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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