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提高证券犯罪震慑力彰显资本市场“零容忍”决心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与证券法修改有效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业内人士分析,本次刑法修正案补齐了证券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短板”,对欺诈、造假等行为震慑效力显著提升,彰显资本市场对违法犯罪“零容忍”决心,对于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后续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等联动调整值得期待。

补齐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短板”

“本次刑法修正案对证券犯罪的刑事制裁的步伐迈得很大。”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表示,归纳起来四句话:一是拓宽范围。即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规制范围,也规定了操纵市场的新情形。二是提升力度。从刑期到罚款,都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三是突出对象。即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四是追责中介。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不勤勉尽勉的刑事后果。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指出,新证券法施行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较大威慑力,而本次刑法修正案把证券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短板”补齐。

“可以形象表述为,在刑事、行政、民事‘三管齐下’的追责新体系下,证券违法成本已经上升到赔得‘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程度,为全面施行注册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厉健说。

多管齐下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从2020年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情况看,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违规仍是“重灾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更是其中的“牛皮癣”。

本次刑法修正案将信息披露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同时,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批虚假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此外,本次刑法修正案明确,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张洪波律师说。

张洪波表示,修正案对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IPO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项目中要更加严格地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应对发行人负责、对市场负责、对自己负责。

在多位资管人士看来,修正案大幅提高信批造假惩罚力度,将让市场上造假行为逐渐减少。后续不排除有“鬼”的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手段进行“财务洗澡”,但总体而言将更加利好核心资产,增强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刑事追责作为惩戒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违法者责任追究的“终点”。

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证监会将建立健全有利于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强证券执法司法专门化建设,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结合的立体化的证券违法追责体系,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值得期待

与此同时,加强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协调合作,支持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等工作的开展,对于打击资本市场违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加强证券执法司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还面临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从更高层面来提升对‘零容忍’落地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司法机关针对证券案件的专门化机制安排有待完善,专业执法力量配置仍显不足。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在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同时,将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支持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强资本市场治理的制度供给,同时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加大民事追责效率。

在民事赔偿方面,宋一欣认为,结合新证券法相关条款,刑法修正案所提及的刑事诉讼产生的罚没款项及刑事罚金理应收缴,但该款项实际上是受害者的损失款,如何优先使用在民事赔偿中值得研究。

“可以探索建立罚没款项、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投资者损失补偿基金,将这些款项最终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回到市场及受害者手中,同时也应定期公布相关罚没款的执行信息。”宋一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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