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无故违约法院判决担责
来源:【银川新闻网】
近年来,涌入法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数量逐年增长,其中不乏卖房者毁约、买房者维权的情况。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卖方无故违约引发的案件。
张先生欲在金凤区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通过某房屋中介机构推荐,看中了丁女士在该小区的房屋一套,并与丁女士、房屋中介机构签订了银川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98万元;张先生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房屋定金20000元,丁女士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于2021年3月31日前共同前往银行办理面签手续,中介机构陪同,同时张先生将首付款30万元以银行托管的方式支付给丁女士。合同还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丁女士支付定金20000元。
2021年4月,张先生、丁女士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办理面签手续。然而,在办理面签手续过程中,丁女士要求张先生垫付房屋贷款45万元,张先生未同意,面签手续未办理。次日,丁女士通过微信告知张先生,因张先生未按约支付首付款,存在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以丁女士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丁女士返还定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丁女士始终认为张先生未按约支付首付款,存在违约,致使调解未果。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丁女士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因为丁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涉案房屋贷款并向被张先生发出通知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调整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6%。
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女士返还定金20000元,并承担房屋总价款6%的违约金即58800元。该案一审判决后,丁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表示,诚信原则作为从事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的各方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各方当事人更应遵守诚信原则,买方应当按约定支付房屋价款,卖方则应按约约交付房屋,协助办理房屋过户,除上述义务外,买卖双方还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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